キャンセル料について
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述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乙方須提出支出憑證)。